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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溆浦县好礼客包子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2民初45号
案件名称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溆浦县好礼客包子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溆浦县好礼客包子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初45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437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溆浦县好礼客包子铺,经营地址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老建材市场工商银行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4MA4QR1796D。

经营者:张浩,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梅,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溆浦县好礼客包子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李东恒审判员 武春毅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尹俊书记员周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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