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655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号码: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欧千美批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龙194号爱地花园二期1栋商业S030,统一社会信用代×××29H9H。
经营者:陈庚,男,汉族,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欧千美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