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知民初12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正,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大地手机店,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坑公寓式返迁房6号楼27号店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MA369XBE19。
经营者:罗泰。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大地手机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