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6206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美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219号6号楼2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渠新江。
被告:任妙娟,经营场所:中国小商品城篁园服装市场Y1-0435A号商位。
经营者:任妙娟,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福美康商贸有限公司、任妙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