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134号原告:斯篮搏(上海)体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695号23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04041191。
法定代表人:肖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衍昌,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垟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729218172。
法定代表人:章常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效,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芊羽,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诺畅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大路广大二巷16号,16号之一首层南边二、三、四自编四楼4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0738A。
法定代表人:李成哲。
原告斯篮搏(上海)体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立本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诺畅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斯篮搏(上海)体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篮搏(上海)体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斯篮搏(上海)体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