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77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勋,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凯,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酣道私人定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4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夏明。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酣道私人定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酣道私人定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