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2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告:昌黎县轩子通讯商店,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民生街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2MA0982FW1T。
经营者:周子轩。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昌黎县轩子通讯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已与被告昌黎县轩子通讯商店达成和解而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