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104号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凯(ChangChih-K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道才,男,199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XX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道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