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盛荣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利维尔(常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盛荣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滨江东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JUNLIAO(廖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利维尔公司)、盛利维尔(常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利维尔常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贝卡尔特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20)苏05民初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盛利维尔公司、盛利维尔常州公司共同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在江苏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应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具体而言: (一)本案系涉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江阴贝卡尔特公司是一家外资投资设立的公司,涉案发明专利ZL201180064594.7“紧密型钢帘线”的专利权人贝卡尔特公司是一家依据比利时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公司。
本案涉及该比利时公司与上述中国公司之间的技术许可和授权事宜,具有较为复杂的涉外因素。
(二)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涉案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较复杂,涉及轮胎产业中的钢帘线相关技术。
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均需要通过复杂的技术鉴定、检测的方式明确,产品的内部结构和技术细节无法直接从外部通过肉眼观察得出,需要依靠本领域从业多年人员的经验进行判断,可能需要专门的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共同参与技术比对和解读。
(三)本案标的额较大,裁判结果对相关行业具有重大影响。
江阴贝卡尔特公司据以起诉的标的金额1414万元;
江苏省为轮胎制造行业的大省,涉案钢帘线产品与该行业上下游的关联紧密,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江苏省内的钢帘线产业及轮胎行业均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
江阴贝卡尔特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江阴贝卡尔特公司是涉案专利权的被许可人,经专利权人明确授权有权独立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专利权人贝卡尔特公司的授权函,以及与江阴贝卡尔特公司签订的技术许可协议,本案的技术许可和授权事实清楚,专利权人的外国公司身份不会对此造成影响。
(二)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盛利维尔公司、盛利维尔常州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常州市,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第一条规定,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集中管辖区域之内的,诉讼标的额低于50亿元的,享有管辖权。
(三)原审法院具有充分的专业素养审理本案。
原审法院审理过大量高标的、涉外且当事人具有行业内影响力的专利侵权案件,如(2016)苏05民初591号VMI荷兰公司与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标的额3350万元),(2017)苏05民初966号李全、泗水星火五金厂与南通林赛儿机械有限公司、南通亚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诉讼标的额185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江阴贝卡尔特公司认为盛利维尔公司、盛利维尔常州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享有被许可权的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该行为构成侵权,从而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原告可选择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第三条规定,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一项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二项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盛利维尔公司、盛利维尔常州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常州市,诉讼标的额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盛利维尔公司、盛利维尔常州公司主张本案属于在江苏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裁判结果会对江苏省内的钢帘线产业及相关的上下游产业产生重大影响,未对此提供证据予以支持,至于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技术方案复杂,均不是否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应将其移送至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
盛利维尔公司、盛利维尔常州公司就此所提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14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佘朝阳、陈瑞子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6日 涉案专利 发明专利名称“紧密型钢帘线”,专利号:ZL201180064594.7 关键词 管辖;
被告住所地;
级别管辖;
指定管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利维尔(常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盛利维尔(常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一项、第二项。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审查。
裁判观点 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主张案件属于在该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应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对此提供证据予以支持。
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技术方案复杂均不是移送至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