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5999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金隆工艺礼品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汇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AR1KN5Y。
经营者:金蒙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金隆工艺礼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