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晋0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彭燕京烟酒生鲜便利店,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大唐四季花园南门东侧(燕京烟酒生鲜便利)。
经营者:彭烟京。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彭燕京烟酒生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彭燕京烟酒生鲜便利店及其经营者彭烟京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金35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