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81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办公楼601房。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德三,男,汉族,1958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城南中山南路中心市综合楼C座5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85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乙恺(系被告之子),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城南中山南路中心市综合楼C座501房。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德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7月30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为56.2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