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31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007440726219。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塔区江易南茶庄,经营场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龙城路三段(前进街)。
经营者:孙春燕。
被告:横县金源茶厂,住所地横县横州镇蒙垌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MA5KAEEC4A。
法定代表人:甘文通。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双塔区江易南茶庄、横县金源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000元。
之后,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