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11663号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八加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创意产业园17-B201。
法定代表人:张如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八加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捷审判员 刘嘉洛审判员 陈 瑶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