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76号 原告: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珠港镇沙岙村(机电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1000886XX。
法定代表人:阮卜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智平、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清苑县鑫力吊索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东闾乡东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588198002C。
法定代表人:赵新会。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苑县鑫力吊索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清苑县鑫力吊索具制造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4日,原告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