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64号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天安云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55793D。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秋恒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佛堂镇小六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A9BHG86。
经营者:吴琼琼,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秋恒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2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28日,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