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29号 原告:陈金良,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朱纭,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美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于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金良为与被告高密美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金良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时,原告陈金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陈金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良负担。
原告陈金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