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098号原告:佛山钡特办公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以南(土名:牛屎路)。
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广为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金,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钡特办公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广为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为折叠桌,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钡特办公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钡特办公系统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钡特办公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