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29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市千家惠服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中山路中段div>法定代表人:汪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阳,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市千家惠服装有限公司胜利广场,住所,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胜利北路步行街亚兴新天地东北方向div>负责人:韩雪阳,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上诉人利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千家惠服装有限公司、信阳市千家惠服装有限公司胜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知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以各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根据调解协议的约定,信阳市千家惠服装有限公司、信阳市千家惠服装有限公司胜利广场同意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利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知民初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