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7414号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蔡宏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李英,均为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乔振堂小吃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乔振堂,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申,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乔振堂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济南历下乔振堂小吃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3元,由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