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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鲤城区吉新电子产品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307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鲤城区吉新电子产品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鲤城区吉新电子产品维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307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吉新电子产品维修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百源社区温陵路侨乡商品街****。

经营者:沐昌金。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鲤城区吉新电子产品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冠雄 审 判 员 陈亚生 审 判 员 骆志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庄翊晶 书 记 员 杨雅楠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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