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96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扬,男,1991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锦,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前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