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64322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科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夏玲。
被告:赵泽云,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科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赵泽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