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911号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都市生活便利店:关于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都市生活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西安市长安区都市生活便利店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2020)陕01执911号。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都市生活便利店经营者程锁民名下银行账户内款项10202元。
本院扣缴执行费52元后将案款1015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911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