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7253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1979年9月22日出生,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舒兰市金盾粮食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舒兰市平安镇舒五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军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士君,1962年10月16日出生,男,满族,住吉林省舒兰市,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英,吉林坤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舒兰市金盾粮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6元,减半收取计3013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