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1049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85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淑莲,女,1981年8月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淑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