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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飞达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452号
案件名称黄飞达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飞达;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452号原告:黄飞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忠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四季********。

法定代表人:滕忠海,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女,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黄飞达诉被告义乌市忠勇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忠勇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飞达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忠勇公司、京东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飞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回对被告义乌市忠勇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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