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粤01执3331号强明、佛山市聚能模具有限公司:你们之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佛山市聚能模具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强明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134391元及执行费1916元。
本院已将13439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强明,余款1916元作为执行费上缴财政。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