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粤01执3527号王新军、佛山市南海区康恒五金制品厂、傅新良:申请执行人王新军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康恒五金制品厂、傅新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知民终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020年8月20日,被执行人方向本案专案账户汇入足额案款90103元,现将该款扣除执行费1233元后,剩余案款88870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案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