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676号原告:东莞市朗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珠宝文化产业园7幢A12座302。
法定代表人:易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秋梅,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熙,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中韩鑫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怀德雅瑶怀雅路**长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忠庆,广东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朗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中韩鑫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东莞市朗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朗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朗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东莞市朗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