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闽02民初921号原告:厦门威迪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莲上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邱建彪,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高,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康百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中路****/div>法定代表人:陈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庆,福建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滨,福建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威迪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康百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厦门威迪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威迪康科技有限公司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威迪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威迪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审判员 谢爱芳审判员 叶鑫欣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 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