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123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新鑫土特产经销部,经营场所:安阳市文峰区兴泰路昊澜花园幼儿园门面房北二间。
经营者:刘新灵。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峰区新鑫土特产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8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