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初40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群英饰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盛世·联邦广场。
经营者:王俊容。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宁市群英饰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已预交3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