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3766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珠华,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