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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陆文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202民初315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陆文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陆文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02民初315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会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男,1979年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高要区南岸****商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张知博,均系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与被告陆**已和解协商为由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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