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202号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石油分公司、潢川县伞陂镇大明加油站、陈韬:关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石油分公司与潢川县伞陂镇大明加油站侵害商标权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知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22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缴纳6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283元,剩余58717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剩余债权书面放弃,并申请人民法院结案。
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