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633、2635号原告:徐宝洲,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村**A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GEM2B。
法定代表人:周玄霖。
原告徐宝洲与被告深圳市艾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18××××.3)两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徐宝洲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宝洲在两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洲撤诉。
两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宝洲负担。
原告徐宝洲多预交两案受理费655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