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65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玉民,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英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锋刚,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郭艳军,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审第三人:李金珣,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上诉人杜玉民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郭艳军、李金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80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杜玉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玉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杜玉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