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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博罗县湖镇镇丰胜母婴用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02民初7324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博罗县湖镇镇丰胜母婴用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博罗县湖镇镇丰胜母婴用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302民初7324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论岘洞,YangjinPlaza),经营者注册登记号:211-87-50168。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

委托代理人:陈桥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湖镇镇丰胜母婴用品店,住,住所地:博罗县湖镇镇文明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2MA4WXA6E3A。

经营者:李海坤。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与被告博罗县湖镇镇丰胜母婴用品店(以下简称“丰胜母婴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委托代理人罗超、被告丰胜母婴店经营者李海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起诉称,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9号的玩具作品。

被告博罗县湖镇镇丰胜母婴用品店辩称,我收到了控告方通知立即下架了相关产品,我是在惠州市义乌商品批发的两个相关产品,定价13.5元,零售价28元,我有进货的凭据和转账的这个证明,我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两个相关产品,当时原告到12月1日到我那里买了一个产品,为什么当时没有告诉我这个产品是侵权,而是过了那么久到法院起诉我,这个目的是什么,为什么当时不阻止,你们这样的目的没有让别人停止侵权行为,而是想从中获利,而且这个行为就是故意让人家赔钱,而且产品上面也有条码,也有3C很难分辨出这个是真是假,对以上这些所说的事实,请求法官以及本案的案子获益的金额,合法的进货途径,以及我不是主观意思要做出的侵权行为,对本人免以处罚,诉讼费各自承担。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罗伊视效公司有多项动漫美术作品在中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编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9号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安巴)”、“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罗伊)”、“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珀利)”、“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海利)”;作者为:DONGWOO,LEE;

著作权人为ROIVISUALCO.,LTD;

创作完成日期为2010年1月8日;

首次发表时间为2010年5月11日。

该作品形象系经过艺术加工创作的“安巴”、“罗伊”、“珀利”、“海利”的动漫图案。

2019年11月24日,厦门道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如彬受原告的委托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9年12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据此出具(2019)厦海证民字第5061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2月1日,该公证处的公证员陈利民、卢顺镇及权利人指派人员黄如彬来到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定位)店名显示为“皇婴汇母婴生活馆”的商店,店内营业执照名称为博罗县湖镇镇丰胜母婴用品店,黄如彬进入该商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向该店铺购买了“POLI”玩具一套,微信支付价款人民币28元。

离开商店后,公证人员、工作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密封,之后将密封好的物品交由黄如彬保管。

原告支付包括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在内的十三个被控侵权商品证据保全公证费共1万元。

庭审中,经原、被告确认封条完好后,本院对原告当庭提交的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公证封存的实物进行拆封。

封存实物为玩具一套,名称救援队家族,内有四个小玩具,生产商汕头市澄海乐多宝玩具厂。

经比对,该四个小玩具的动漫形象与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9号“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安巴)”、“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罗伊)”、“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珀利)”、“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海利)”美术作品相比,虽在玩具颜色、形状等细节方面存在差别,但在面部特征、整体形象、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另查明,2015年1月27日,博罗县湖镇镇丰胜母婴用品店成立,经营范围:母婴用品、玩具、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

以上事实,有原告罗伊视效公司提交的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9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裁判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罗伊视效公司系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故本案属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本案的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予以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安巴)》、《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罗伊)》、《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珀利)》、《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海利)》美术作品登记证书,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安巴)》、《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罗伊)》、《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珀利)》、《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海利)》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罗伊视效公司享有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中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本案中,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系与原告《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安巴)》、《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罗伊)》、《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珀利)》、《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海利)》美术作品整体特征基本相同的动漫图案,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形下,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作品发行权的侵犯。

根据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出具的(2019)厦海证民字第5061号《公证书》,可以确认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系由被告丰胜母婴店销售,其行为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侵权,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被告丰胜母婴店称其销售的货物是通过正规的合法途径的批发市场所购进,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丰胜母婴店关于其所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丰胜母婴店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作品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情节及侵权商品的价格及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为4000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博罗县湖镇镇丰胜母婴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安巴)”、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罗伊)”、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号“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珀利)”、国作登字-2015-F-00247279号“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海利)”美术作品的商品。

二、被告博罗县湖镇镇丰胜母婴用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支付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款4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1050),由原告负担966元,被告博罗县湖镇镇丰胜母婴用品店店负担84元。

被告博罗县湖镇镇丰胜母婴用品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负担的受理费84元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博罗县湖镇镇丰胜母婴用品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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