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0193民初4498号原告:环球佳酿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成都科学城天府菁蓉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家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西南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曹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燕,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奕,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富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div>法定代表人:陈洁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芹,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铭锐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向阳商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川,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环球佳酿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富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铭锐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