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3201号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847850368。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怀照,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建国,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新力百货商行,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橘郡万绿园**团****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N9KTE4W。
经营者:郜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瑶海区新力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