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淇滨区满库小百货店。
经营场所:鹤壁市淇滨区商业街西巷名店街。
经营者:郭顺舟,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满库小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鹤壁市淇滨区满库小百货店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2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