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426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创立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高新区长江中路121号资丰市场副食品二区6排1号。
经营者:冯月虎。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创立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