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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15民初17539号
案件名称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115民初17539号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1FP25Y4P),住所地在上海市黄埔区西藏南路889号307-3室。

法定代表人:胡军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YW0605),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董村路39号天琪科技大厦14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陈绪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智馨,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吉公司)诉被告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之尊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麻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张荣磊,被告品之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任智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麻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号为33962075、33962074、33962073及33962071的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正品店铺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其中侵害商标权损失50万元、不正当竞争损失50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43000元。

事实和理由:麦吉有限公司来自宝岛台湾,旗下的麦吉奶茶是一款致力于为消费者打造营养健康、创新美味、互动体验的知名创意饮品品牌,第一家麦吉奶茶门店于2018年9月在台湾台北市忠孝东路开业,随后麦吉奶茶门店在日本、韩国、英国、中国大陆等地区相继开业,其奶酪瓶装、烤布蕾、现萃纯茶、欧蕾拿铁、芝士水果等系列新式饮品一经上市,凭借独特的包装设计、创新的饮品种类、完美的融合口感,同时更凭借新颖独创的装潢带来的互动式消费场景体验,赢得人心,赢得人气,赢得口碑。

麦吉有限公司拥有“麦吉machimachi”品牌系列知识产权,系“麦吉machimachi”品牌的合法权利人。

目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麦吉有限公司申请的“”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第21类、30类、32类和43类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33962075号、第33962074号、第33962073号及第33962071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间均为2019年6月28日至2029年6月27日。

目前经麦吉有限公司申请,国家版权局对其名称为《MachiMachi》、《Machi小狗》、《麦吉》等美术作品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证书编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9-F-00818561、国作登字-2019-F-00819352、国作登字-2019-F-00819355。

原告经麦吉有限公司的许可,独占使用其名下包括“”系列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并负责“麦吉machimachi”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所有运营和保护。

为保证产品品质和品牌美誉度,原告至今未开放加盟,目前仅在中国大陆的杭州、上海、南京、常州、温州、苏州等城市开设有麦吉奶茶正品门店。

由于麦吉奶茶也颇受明星喜爱推崇,特别是著名歌手周杰伦经常光顾,其最新的《说好不哭》MV更是将麦吉奶茶作为脚本原型,随着该MV于2019年9月播出,麦吉奶茶更是引爆市场,红遍两岸三地,各大正品门店每日引得众多消费者大排长龙购买,如今的麦吉奶茶门店已然成为必拍必晒的“网红打卡圣地”。

麦吉奶茶品牌及其特有的服务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在消费者心目中已形成了稳定的印象和特定的联系。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原告也特将相关包装、装潢图案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证书。

正因为麦吉奶茶的红火,极具市场引力,不法分子趋之若鹜,利欲熏心,视法无恐,侵权、假冒、欺诈行为泛滥!

原告不得不奋起竭力打假维权,经过调查取证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其在线下、线上招商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了“”等标识;

同时被告还擅自使用了与正品麦吉奶茶颇具影响力的服务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众多标识,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服务及商品来源于原告和麦吉有限公司、或者与二者存在特定联系,属于混淆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商标权,并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精心累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严重混淆了原告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欺诈了众多与其加盟合作的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给社会带来众多隐患。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故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品之尊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害案涉商标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描述的商标“麦吉”并非注册商标,而市场或一般公众认可的仅是“麦吉”二字,而非案涉图形商标对应的标识。

原告诉称的“麦吉”品牌系列知识产权并不完整,被告通过印刷宣传手册及招商资料对该商标进行使用完全合理、合法。

原告并未对“麦吉”形成攀附,被告使用的标识也与原告具有显著差异,不足以使一般社会公众陷入混淆。

目前被告已对“麦吉”、“machimachi麦吉”商标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也并未禁止使用注册申请中的商标。

故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

2.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使用与其店铺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名称、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诉称的不正当竞争侵权并未超出《商标法》规定的侵权界限,两者为绝对竞合关系,不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二次评价或全面认定。

原告登记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不具备独创性和艺术美感,其相应的创造价值和创造难度极低。

故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维权合理费用4.3万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原告未就其所受损失提供任何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于庭前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33962075号、第33962074号、第33962073号及第33962071号商标注册证。

拟证明:麦吉有限公司是“”图形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在第21类、第30类、第32类、第43类享有商标权利。

2.麦吉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第33962075号、第33962074号、第33962073号及第33962071号商标并进行维权的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及其备案核准通知书。

拟证明:原告经麦吉有限公司授权,有权独占使用第33962075号、第33962074号、第33962073号及第33962071号“”图形商标。

3.证据保全公证书、合作协议及附件。

拟证明:被告在麦吉投资宣传的手册、宣传广告、培训基地样板间的灯箱、产品广告、吧台、墙体装饰、饮料杯上突出使用了“”标志。

上列1-3号证据共同证明:原告的商标权权属及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对1-3号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证明目的不完全认可;

案涉授权协议并未排除案外人麦吉有限公司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诉讼维权;

被告在宣传手册、广告及样板间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差异。

4.杭州正品店证据保全公证书。

5.上海正品店证据保全公证书。

6.《Machi小狗》、《麦吉》、《MachiMachi》作品登记证书。

7.证据保全公证书、合作协议及附件。

拟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了与原告的服务及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上列4-7号证据共同证明:原告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关美术作品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被告构成对原告不正当竞争。

对4-7号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

案涉的美术作品创作难度低,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8.歌手周杰伦歌曲《说好不哭》百度百科资料、央视网报道、QQ音乐播放软件中《说好不哭》播放数据(截止2020年5月27日播放量为5392.9万次)、腾讯视频《说好不哭》播放数据(截止2020年5月27日播放量为4.5亿次)、酷狗音乐播放软件中《说好不哭》播放数据(截止2020年5月27日播放量为1878万次)、《说好不哭》MV视频中体现麦吉奶茶的片段。

9.周杰伦等明星于社交平台instagram的个人账号上发表麦吉品牌饮料的照片。

10.麦吉有限公司官方instagram账号“machimachi-official”截图。

11.周杰伦于麦吉奶茶台湾西门正牌店购买奶茶的视频及截图、西门店大众点评截图、麦吉有限公司西门店持股证明。

12.麦吉奶茶杭州、上海正牌店于大众点评APP截图(显示其为杭州、上海饮品排行第一名),麦吉奶茶杭州、上海正牌店美团评论数截图。

13.凤凰网财经、赢商网、腾讯网、人民网、华夏财经网、新民晚报、中国网关于麦吉奶茶的报道网页打印件。

14.微信公众号“携程美食林”、“哥中之哥”推文。

15.微博澎湃新闻、环球时报、新浪财经、Vista看天下、封面新闻报道截图。

16.微博粉丝数截图、抖音视频截图。

上列8-16号证据共同证明:经大量的宣传报道、运营推广、网络互动,麦吉品牌饮料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对8-16号证据,被告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完全认可;

周杰伦等明星是否参与经营无法证实,无法证明原告为宣传推广,投入大量人力及财力。

17.因取证而支付的加盟费服务费收据及转账凭证。

18.公证费发票。

19.律师费发票。

上列17-19号证据共同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

对17-19号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

庭审过程中,原告又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20.《Machi雨墙》作品登记证书及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拟证明:原告特有的《Machi雨墙》装潢,已申请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

21.(2019)沪宝证经字第744号公证书、(2019)沪宝证经字第745号公证书。

拟证明:2018年10月开始小红书、窝客岛、搜狐网、微博等网络平台及媒体对于麦吉奶茶店的宣传推介,宣传中有大量的商标、服务名称、产品包装、店铺装潢等图片展示。

22.原告官网、微信、微博关于麦吉知识产权、不对外加盟、正规品牌店及侵权维权的声明的打印件及截图原告官网链接:www.machimachi.cn。

拟证明:(1)原告拥有麦吉machimachi系列知识产权,不对外招商与加盟;

(2)2019年6月28日,中国大陆地区首家麦吉奶茶店杭州皇后公园店正式开业。

23.麦吉正品店明细表,麦吉奶茶南京、苏州、常州、宁波、温州正品店大众点评链接及APP截图。

拟证明:(1)截止2020年5月23日,中国大陆地区已开业11家正规麦吉奶茶店;

(2)在大众点评网的南京、苏州、常州、宁波、温州区域,原告的麦吉奶茶店位居饮品店热门榜第1名;

(3)原告的麦吉奶茶店通过网络推广,赢得了极高的人气和口碑,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24.麦吉杭州皇后公园店2020年第二季度营收统计表及交班表46张(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16日)。

25.麦吉上海外滩店2020年第二季度营收统计表及交班表47张(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17日)。

26.南京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一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南京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利润表及企业所得税电子缴款凭证、南京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季度营收统计表及麦吉南京珠江路金鹰店交班表40张(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10日)。

24-26号证据,拟证明:(1)截止2020年5月16日,麦吉杭州皇后公园店2020年第二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6万多元,日均营业收入2.3万元;

热销产品销量:奶酪系列日均500杯,烤布蕾系列日均281杯;

(2)截止2020年5月17日,麦吉上海外滩店2020年第二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0多万元,日均营业收入2.34万元;

热销产品销量:奶酪系列日均559杯,烤布蕾系列日均221杯;

(3)麦吉南京珠江路金鹰店2020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449451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9851.95元,日均营收2.78万元(营业时间:2020年1月16日开业至2020年3月31日,其间因疫情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2日未营业,实际营业52天);

截止2020年5月10日,麦吉南京珠江路金鹰店2020年第二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20多万元,日均营业收入3万元;

热销产品销量:奶酪系列日均681杯,烤布蕾系列日均380杯;

(4)麦吉奶茶凭借独特的包装设计、创新的饮品种类、完美的融合口感、新颖独创的装潢吸引广大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青睐、认可,具有极高影响力。

27.(2020)闽0102民初2018、2019号两案民事起诉状、受理通知书、合作服务协议书、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

拟证明:(1)被告麦吉奶茶店项目已招商至福建省区域;

(2)被告招商中谎称是总部,骗取招商。

28.被告涉诉情况查询及汇总表格、(2019)苏0115民初17539号民事裁定书。

拟证明:(1)被告作为专业从事餐饮行业特许经营的快招公司,曾多次因知识产权纠纷被起诉至法院;

(2)被告明知江宁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情况下,仍提起管辖异议,恶意拖延案件处理时间。

29.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举报事项的复函。

拟证明:与被告同样开展麦吉奶茶招商宣传、发展客户开设奶茶店的茶控企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并罚款577471.7元。

被告对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20-21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对22-26号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27号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28号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对29号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充分,对待证事实表述清楚,且相互印证,对1-29号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麦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吉公司)成立于中国台湾,住所地在中国台湾台北市大安区大安路1段51巷16号,麦吉公司系第33962075号、第33962074号、第33962073号、第33962071号“”商标的注册人。

第33962075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1类:杯,碗,筷子,盘,餐具(刀、叉、匙除外),非纸质、非纺织品制杯垫,保温瓶,咖啡具(餐具),饮用吸管,茶具(餐具)(截止),注册日期为2019年6月28日,有效日期至2029年6月27日。

第33962074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可可饮料,茶饮料,饼干,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沙,水果冰,蛋糕(截止),注册日期为2019年6月28日,有效日期至2029年6月27日。

第33962073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2类:果汁,汽水,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无酒精碳酸饮料,水果蔬菜汁(无酒精饮料),无酒精果醋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截止),注册日期为2019年6月28日,有效日期至2029年6月27日。

第33962071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茶馆,咖啡馆,餐厅,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食物雕刻,流动饮食供应,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截止),注册日期为2019年6月28日,有效日期至2029年6月27日。

2019年10月22日,麦吉公司与原告麻吉公司签订4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分别向麻吉公司授权使用第33962075号、第33962074号、第33962073号、第33962071号“”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9年6月27日止;

授权方式为独占使用许可,即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许可人的商标,其他人包括许可人本人均不得使用该商标。

2019年7月3日,麦吉公司登记了《Machi小狗》美术作品“”,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819352,登记证书载明的创作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

后麦吉公司将该美术作品在全球的著作权授权麻吉公司,授权期限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9年7月3日止,授权后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899299。

2019年7月3日,麦吉公司登记了《麦吉》美术作品“”,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819355,登记证书载明的创作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

后麦吉公司将该美术作品在全球的著作权授权麻吉公司,授权期限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9年7月3日止,授权后登记为号:国作登字-2019-F-00899301。

2019年7月3日,麦吉公司登记了《MachiMachi》美术作品“”,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818561,登记证书载明的创作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

后麦吉公司将该美术作品在全球的著作权授权麻吉公司,授权期限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9年7月3日止,授权后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899300。

2020年3月30日,麦吉公司登记了《Machi雨墙》美术作品“”,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0-F-01011509,登记证书载明的创作时间为2018年9月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

2020年5月8日,麦吉公司与麻吉公司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将该美术作品在中国大陆的著作权授权麻吉公司独占使用,授权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9年5月14日止。

另查明,麦吉公司及麻吉公司等权利人通过互联网传媒、域外推广与扩张、实体店运营等方式对“麦吉”系列品牌进行一系列推广、宣传。

在网络宣传推广上,2019年9月16日,著名歌手周杰伦发行歌曲《说好不哭》,该歌曲及MV在QQ音乐、腾讯视频、酷狗音乐等音乐及视频网站上均具有高播放量,MV演员三吉彩花、渡边圭祐的人气也随之上涨,而在MV中反复出现的麦吉品牌饮料片段,对原告产品起到了极大的宣传推广效应,引导并影响了歌迷、视频观看者尤其是青少年一代的消费选择。

此外,周杰伦、林俊杰等明星在instagram社交网站上发布麦吉品牌饮料照片,抖音视频软件也发布有周杰伦购买麦吉品牌饮料视频,为麦吉品牌饮料聚拢了大量人气。

在域外推广上,麦吉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台湾,持有在台北市万华区中华路一段162-2号开设的麦吉奶茶店铺股份。

目前,麦吉奶茶店铺分布于中国、韩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英国、法国、瑞典、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其中在《说好不哭》MV中出现店铺位于日本东京都涉谷区神宫前1-11-6ラフォーレ原宿2FGOODMEALMARKET内。

麦吉公司、麻吉公司通过在域外开设店铺、发布广告等方式不断提高其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实体店经营上,麻吉公司通过官网、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就其拥有“麦吉”系列知识产权发布声明,告知该品牌在中国大陆不对外招商和加盟,并披露了正规品牌店情况。

麻吉公司首家直营店为杭州皇后公园店(地址在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路皇后公园277号)。

此后,麻吉公司又陆续开设了上海外滩店(地址在上海市黄浦区外滩中山东二路12号)、南京珠江路金鹰店(地址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号金鹰购物中心珠江路店南馆1层)等多家直营店铺。

截止2020年5月23日,麻吉公司在杭州、上海、宁波、温州、南京、苏州、常州、郑州等8个城市,共开设11家正规品牌门店,店铺均位于所在区域商业中心地带。

在杭州皇后公园店、上海外滩店的店铺装潢、宣传册、海报、家具设备、产品中大量使用了包含“”注册商标,美术作品《Machi小狗》“”、《MachiMachi》“”、《麦吉》“”、《Machi雨墙》“”、《“奶茶杯”图标》“”、《“彩虹云”图标》“”、《“果汁茶叶牛奶”图标》“”的图样,麻吉公司通过单独或综合使用上述各商标、美术作品,集中展示了麦吉正品店铺的标识,以提升整体的品牌形象。

麦吉正牌店铺通过大众点评、美团等外卖软件对麦吉品牌饮料进行宣传、售卖;

凤凰网财经、赢商网、腾讯网、人民网、华夏财经网、新民晚报、中国网等网站均对麦吉正牌店铺进行过相应报道;

携程美食林、哥中之哥微信公众号以推文方式对麦吉品牌饮料进行了推送;

澎湃新闻、环球时报、新浪财经、Vista看天下、封面新闻等微博账号通过微博对麦吉奶茶店铺进行了报道。

再查明,品之尊公司系成立于2016年11月1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董村路39号天琪科技大厦14层15层。

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市场调研、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食品批发。

2019年11月5日,经麻吉公司代理人谢某1申请,南京钟山公证处公证人员马某、侯某与谢某1以及随行入员谢某2来到南京市江宁区董村路与临淮街交汇处附近的天琪科技2栋14层内标有“品尊餐饮”字样的公司,公证人员对该公司位置、门口情况进行拍照。

公证人员与谢某1、谢某2在前台服务人员指引下进入该公司洽谈室8,一位男性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自称姓彭)进行接待。

谢某1、谢某2与该工作人员进行麦吉餐饮项目商务洽谈。

洽谈期间,该工作人员带领公证人员与谢某1、谢某2前往该楼第15层参观相关样板间及培训基地,并称第15层也是该公司的办公场所。

同时该工作人员向谢某1、谢某2提供宣传册、麦吉设备清单、相关饮品等,公证人员对现场情况及现场工作人员提供的物品进行拍照。

谢某1现场取得一份宣传册、一杯饮品、一根吸管。

离开现场后,谢某1将取得的物品交给公证人员保管。

公证人员将现场取得的物品带回公证处。

因饮品不适宜长期保存,依据谢某1的要求,公证人员将饮品倒出,冲洗饮品杯,并对冲洗后的饮品杯连同吸管、宣传册进行拍照。

出具公证书时,公证人员对现场取得的物品进行封存,并将封存件交给谢某1保管。

2019年11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9070号公证书,将公证过程记录在案。

经与公证书中图片比对,品之尊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宣传海报上使用“”标识,在灯箱上使用“”标识,在吧台上使用“”标识,在广告中的产品上使用“”标识,在《合作解读》中的产品上使用“”标识,在饮品外包装上使用“”标识,上述标识均与麻吉公司注册商标“”一致。

此外,品之尊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招商宣传广告、产品广告、《合作解读》、样板间装潢(吧台、墙面图案)、饮品图片、饮品瓶(杯)上,突出使用了与麻吉公司特有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标识“”;

在产品广告、样板间装潢(门头招牌、灯箱)上,突出使用了与麻吉公司特有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标识“”、“”;

在产品广告、样板间装潢(门头招牌、灯箱)上,突出使用了与麻吉公司特有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标识“”、“”、“”;

在产品广告、《合作解读》、饮料瓶上,突出使用了与麻吉公司特有的奶酪系列产品包装“”相同的图片及产品包装“”;

在样板间墙面装潢中,突出使用了与麻吉公司特有的《“彩虹云”图标》“”近似的图案“”;

在样板间墙面装潢中,突出使用了与麻吉公司特有的《Machi雨墙》图形“”相同的图案“”;

在宣传广告、样板间墙面装潢中,突出使用了与麻吉公司特有的《“果汁茶叶牛奶”图标》“”近似的图案“”、“”;

在样板间墙面装潢中,突出使用了与麻吉公司特有的《“奶茶杯”图标》“”近似的图案“”;

在其经营场所的样板间灯箱上,突出使用了与麻吉公司特有的灯箱“”相同的灯箱“”。

公证调查过程中,麻吉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某1(乙方)与品之尊公司(甲方)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该协议主要条款约定:餐饮项目名称为“麦吉”,乙方对该项目标识的许可使用方式为“单店使用服务”,即甲方同意乙方使用项目标识的范围仅限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具体以乙方申请的企业工商登记住所地为准);

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

乙方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甲方相关费用81600元(该费用包含技术培训与服务)合同签订时即生效,乙方所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

从合同签订日起算,每年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管理费3000元。

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可知,除“单店使用服务”外,乙方还可选定“区域使用服务”,即乙方除在甲方同意的行政区划范围内自营,还可以在约定范围内向甲方推荐其他餐饮投资者,甲方也可以利用其相应资源协助乙方招募意向投资者,如甲方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并获得报酬,甲方将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

合同签订后,谢某1向品之尊公司支付10000元,品至尊公司员工谢俊出具说明,保证品之尊公司拥有麦吉项目的知识产权。

品之尊公司以“麦吉”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部分投资人已以品之尊公司未履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披露义务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麻吉公司亦向经品之尊授权开设的店铺提起侵害商标权、著作权民事诉讼。

又查明,麻吉公司为提起本次诉讼支付费用43000元(包括公证费3000元、因取证支付的加盟服务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品之尊是否侵犯了麻吉公司的商标权;

2.品之尊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如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应如何确定品之尊公司的赔偿责任。

一、关于品之尊是否侵犯了麻吉公司的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麻吉公司系经麦吉公司授权独占使用第33962075号、第33962074号、第33962073号及第3396207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对品之尊公司主张权利。

品之尊公司以“麦吉”项目对外开展商业特许招商经营活动,并且在经营场所的宣传海报、灯箱、吧台、广告中的产品、《合作解读》中的产品、饮品外包装等多处使用“”标识,上述标识均与麻吉公司注册商标“”相同。

品之尊公司“麦吉”项目的特许经营内容与麻吉公司“”商标对应的国际分类21、30、32、43项下的商品及服务项目均有不同程度的重合。

故品之尊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麻吉公司主张品之尊公司停止侵害其商标权的诉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品之尊公司辩称麻吉公司“麦吉”品牌系列知识产权并不完整,其系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并未对麻吉公司商标形成攀附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品之尊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

对于商品的知名度或者影响力,应当结合该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自“麦吉”品牌自成立以来,麦吉公司、麻吉公司通过网络宣传、域外推广、实体店经营等多种方式、渠道开展了大量宣传,其品牌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可,尤其是经知名艺人推荐后,极大的提高了“麦吉”品牌知名度,特别是对青少年有较强吸引力。

在销售规模上,麻吉公司为保护品牌商业价值,未开放加盟和特许经营,而是采取直营方式,现已在8个城市,共开设11家正规品牌门店,且已在多个国家开设店铺,其经营规模、销售区域正在逐步拓展,而麻吉公司在国内开设的店铺均位于所在区域商业中心地带,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出其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麦吉公司、麻吉公司在经营麦吉品牌店铺过程中将《Machi小狗》“”、《MachiMachi》美术作品“”、《麦吉》“”、《Machi雨墙》“”、《“奶茶杯”图标》“”、《“彩虹云”图标》“”、《“果汁茶叶牛奶”图标》“”以单独或结合的方式使用,已经形成了“麦吉”品牌特有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和服务名称“”、“”、“”、“”、“”、“”,产品包装“”,装潢“”、“”、“”、“”、“”。

品之尊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招商宣传广告、产品广告、《合作解读》、样板间装潢(吧台、墙面图案)、饮品图片、饮品瓶(杯)、灯箱等多处,突出使用了与麻吉公司特有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商品和服务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品之尊公司的经营活动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在客观上造成了误认和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对麻吉公司主张品之尊公司立即停止对麻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麻吉公司正品店铺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品之尊公司辩称麻吉公司诉称的不正当竞争侵权并未超出《商标法》规定的侵权界限,麻吉公司登记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不具备独创性和艺术美感,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被告品之尊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经营者侵犯商标权、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因麻吉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和“麦吉”系列品牌的知名度、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性质、经营时间、经营规模、销售范围、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法定赔偿原则,予以酌定。

麻吉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及“麦吉”系列品牌属于典型的网络经济时代下的“网红品牌”,虽然注册时间不长,但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广大受众,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商业价值,而麻吉公司为维护其自身商业价值也多次在不同场合公开申明,麦吉品牌饮品店不开放加盟,并将直营店经营情况对外公示。

品之尊公司在明知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仍然对外宣称拥有“麦吉”项目知识产权,并以“麦吉”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招商活动,收取投资者加盟费,并从中获利,主观恶意明显;

因品之尊公司在招商过程中未能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部分“麦吉”项目投资者业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客观上对“麦吉”品牌价值的造成了贬损,严重损害了麻吉公司的利益。

综上,对麻吉公司主张品之尊公司赔偿的10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品之尊公司应承担的合理费用,麻吉公司委托公证处取证、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相关费用属于必不可少的开支,本院酌定在2万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品之尊公司的经营行为侵犯了麻吉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由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33962075号、第33962074号、第33962073号及第33962071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和服务名称“麦吉”、“”“”“”“”“”“”、产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被告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2万元;

四、驳回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4187元,保全费3235元,合计17422元,由被告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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