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681号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芳林园37-1号公建。
法定代表人连立明。
委托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普湾新区乐乐哈哈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北乐村。
经营者林军兵,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宋兵,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普湾新区乐乐哈哈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