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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梅州市梅江区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4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梅州市梅江区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梅州市梅江区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11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州市梅江区宝岛眼镜店。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凌风东路101-103号。

经营者:李林东。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梅江区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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