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22120号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区创业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170498。
法定代表人:李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611395073。
被告:蚂蚁搬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秀村北区11栋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JBM97。
法定代表人:陈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910236035。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蚂蚁搬家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9000元。
原告同时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请,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758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733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