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决 定 书 (2020)湘0211刑初308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军平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现决定如下: 该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帅团结、欧阳建新、罗艳平。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决 定 书 (2020)湘0211刑初308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军平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现决定如下: 该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帅团结、欧阳建新、罗艳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