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2民初3102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娇,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斌,男,1992年7月10日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经营场所天宁区工人新村431-1号。
本院在审理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王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