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辽07执1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平县万寿鑫通明超市,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万寿街道县医院二院。
经营者:张效敏。
被执行人:张效敏,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喀喇沁镇唐家杖子村4-063号。
身份证号211322197909175547。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平县万寿鑫通明超市、张效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辽07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案款4110元,本院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4060元,余款5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终结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7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20)辽07执10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